盗窃物品价格鉴定依据 盗窃物品价格鉴定签字了还能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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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物品价格鉴定依据
法律分析:
1. 如果被盗财物有有效的价格证明,那么盗窃数额将根据该证明确定。如果价格证明不合理,或者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应委托估价机构进行估价。
2. 对于盗窃外币的情况,应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应按照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3. 对于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如果盗窃数量能够查实,那么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如果数量无法查实,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如果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那么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4. 对于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应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如果无法直接确认,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如果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那么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
5. 对于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应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6. 对于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按照下列方法认定盗窃数额: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应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如果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那么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特定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盗窃物品的价值如何认定
盗窃物品的价值,按照以下方法进行认定:首先,当被盗物品具备有效价格证明时,应当依据该证明进行价值认定;若无有效证明,或者价格证明与实际价值明显不符,则应委托估价机构进行评估。
其次,对于盗窃外币的案件,应当参照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汇率,计算为人民币价值。若该机构未公布汇率,则依据境内银行公布的汇率,或通过美元汇率与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换算。
在处理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的案件时,若盗窃数量可查实,按实际数量计算;若数量无法确定,则依据被盗前六个月的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若被盗前不足六个月,则按实际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计算。
对于明知盗用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而使用的案件,应当依据合法用户为此支付的费用来认定盗窃数额。若无法直接确认,可通过计算被盗接、复制后至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缴费额差异,推算盗窃数额。若合法用户使用时间不足六个月,则按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计算。
在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后进行出售的案件中,盗窃数额应以实际销售金额为准。
若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超过实际盗窃金额,损失数额可作为量刑依据。对于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案件,若为不记名、不挂失的凭证,应将票面金额及盗窃时应得的利息、奖金等一并计算。若为记名凭证,已兑现的按兑现价值计算,未兑现但无法通过挂失等措施避免损失的,则按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